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58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林幸玉被 告 慶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良被 告 温世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欠款餘額」欄關於「191萬607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91萬607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