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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60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陳聖芳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孔婕妤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上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