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66號上 訴 人 劉文何被上訴人 劉玟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反訴併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萬9500元(計算式:面積1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500元/平方公尺=49950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6萬2622元,合計56萬2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備位聲明:如法院認為上訴人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則准許上訴人以相當價額購買其占用之系爭土地部分,係上訴後始追加,因是否准許上訴人於上訴審追加備位聲明乃上訴審職權,應由上訴審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