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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86號原 告 曾令嫻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黑肉麵担即張振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6,42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程序中追加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73,4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73,4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52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