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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8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489號原 告 A訴訟代理人 李依玲律師被 告 A02

A03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複 代理人 賴揚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7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A02於民國109年4月12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女2名。詎被告A03明知A02為原告之配偶,竟仍與A02頻繁聯繫、往來甚密,於114年6月5日至7日共同至日本旅遊,回國後,並相約每三個月再一同出國一次,且約定於114年9月12日至14日一同至福岡旅遊。又A02於114年6月18日與A03相約替其慶生,並致送花束與香水。114年6月5日至114年6月23日間,被告二人並互相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親密LINE對話訊息。其等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原告精神上受創甚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擇一請求被告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提出之對話紀錄,係未經A02同意以非法方式取得,無證據能力。又依現行法律條文無法推導出「配偶權」之概念,配偶權並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權利,且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權利。另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幸福美滿並非配偶身分法益之內容,逾越一般異性交往分際之行為非屬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損害賠償,並無理由。縱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理由,惟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自A02手機翻拍取得如附表所示照片、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有證據能力:

按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惟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仍應受諸如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制約。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衡諸現實狀況,妨害婚姻之行為多以隱密方式為之,被害人舉證不易,若未能具體指出蒐證有何重大瑕疵,基於發現真實,尚難逕以欠缺證據能力排除證據之適用。然姑不論A02對於原告係未經其同意查看其手機,未舉證以實其說,已難認原告取得上開證據之方法,有何重大瑕疵或有何侵害A02之情事,縱認原告取得上開證據時未獲A02之同意,然其取得上開證據之方式,並無證據證明有涉及強暴、脅迫或其他顯著違反公序良俗方法之情事,則其侵害手段應與必要性原則無違,且原告獲得不法證據之訴訟法價值,顯較諸A02之隱私權法益更值維護。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認為縱使原告係未經A02同意即翻拍A02之手機中LINE之通訊內容,其目的、手段均符合比例原則,基於發現真實之必要,應得採為證據,A02上開所辯不足為採,應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受民法保護,為有理由:

按婚姻制度攸關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係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應受憲法保障,迭經大法官釋字第552號、第554號及第712號解釋闡述明確。釋字第569號解釋理由並以「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悖離婚姻忠誠,破壞家庭和諧,侵害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自由權利」,說明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屬於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釋字第791號雖以刑法第239條對於侵害性自主權、隱私之干預程度及所致之不利益實屬重大,且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之通姦配偶,過度介入婚姻關係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違反比例原則,故刑法第239條失其效力,然此號解釋並未否認婚姻制度下配偶忠誠義務之存在,僅認施以刑罰制裁手段,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是配偶身分法益遭侵害之一方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他方損害賠償,與釋字第791號解釋意旨無違。

被告抗辯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非屬民法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律上權利等語,無足為採。

㈢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準此,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即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

⒉本件A03明知A02為有配偶之人,仍於原告與A02婚姻關係存續

期間,有前述過從甚密等逾越已婚男女交往分際之不正當行為,該等行為足以破壞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核屬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配偶身分法益,且嚴重破壞原告婚姻關係之美好和諧,自屬情節重大。至被告固辯稱於2人交往前,原告與A02婚姻圓滿幸福已破毀、陷入冰點等語,然原告與A02間夫妻間是否仍具維持婚姻間共同生活之意,皆無解於被告於原告婚姻存續期間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之事實,被告上開所辯自不可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

⒊查原告為大學畢業,目前在醫療機構從事行政文書工作,月

薪約為3萬元;A02為大學畢業,現為OOO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月薪約為4萬8,000元;A03為大學畢業,擔任瑜珈老師,月薪約為4萬元,以及兩造之稅務所得、財產所得數額之經濟狀況(見卷外之稅務所得與財產資料)。本院審酌兩造上開學經歷、社會地位、經濟狀況、被告前開侵權行為之態樣、情節及時間,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及原告所受侵害及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所受精神上損害應以4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爰予駁回。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及第23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本件損害賠償之債,並未有確定給付期限,是原告主張被告就上開40萬元應併連帶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即114年8月27日(見本院卷第143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

0萬元,及自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僅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之,爰不另為假執行擔保金之諭知;又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法 官 陳 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峻彬附表編號 證據卷頁 照片、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1 本院卷第25頁 A02:「我已經開始想你了」 2 本院卷第27頁 A03傳送愛心貼圖 3 本院卷第33-35、41頁 兩人合照 4 本院卷第43頁 A02:「我到家囉!謝謝你這兩天陪我,很開心早點休息~~鼻」 A03:「鼻,謝謝你這兩天的照顧和安排,我剛洗好澡,你也快休息喔!」 5 本院卷第45頁 A02:「我全部弄好3:30,躺在床上想你想好久才睡著」 6 本院卷第51頁 A02:「鼻 我想問你 如果之後像這次短暫出國3天 你還會願意跟我出去嗎?」 A03:「會呀」、「怎麼覺得不呢」 A02:「接下來我想每三個月給自己安排一次出國快閃」 A03:「很好呀」、「如果我可以的話」、「我們可以一起」「(愛心圖)」 A02:「主要是想跟妳出去」、「我今天實在太想妳」 7 本院卷第53頁 A03:「哈哈」、「但是你會不會很難」、「出國」、「不要勉強」 A02:「不會啊我剛跟她談了一下」、「她同意」、「就像這次一樣的三天」 8 本院卷第55頁 A03:「那她也需要出去走走吧」、「不然她也會累」 A02:「對啊我說你要的話也可以」 A03:「不然一大二很辛苦」 9 本院卷第57頁 A02:「鼻 我這幾天好想妳啊啊啊 一閉上眼妳的臉就浮現」、「要瘋了」 10 本院卷第59頁 A02:「這三天的相處把我壓抑的心情給掀開了吧」 11 本院卷第61頁 A02:「這幾天一直反覆在看妳的照片」、「很猶豫要不要傳訊息給妳」 A03:「為什麼不傳」、「什麼照片」 A02:「因為我好多話想問妳 想知道那幾天去日本妳開心嗎 想知道我有沒有做不好的地方 想知道妳回來後有想念嗎」 12 本院卷第63頁 A02:「因為我這幾天真的真的真的很想妳 但妳說 生活還是要過 讓我驚覺似乎不應該放任自己想念妳的念頭 去影響妳的生活」 13 本院卷第65頁 A03:「哈哈」、「9月比較可以的時間是9/12-14」 A02:「好那我來看看要去哪」、「福岡有興趣嗎」 A03;「好呀」 A02:「鼻 知道這幾天妳都有課 但想問禮拜三會有方便撥個15分鐘給我見一面嗎?」 14 本院卷第71頁 A03:「我喜歡你總是能把不可能化為可能」、「很可靠」 A02:「天啊妳對我評價好高」、「愛死了」 15 本院卷第73頁 A02:「鼻我到了」 A03:「好」 A03:「鼻 謝謝你今天的驚喜,真的好用心當下感動到有點想哭了」、「我會好好使用香水的,花也很喜歡」、「AnnaSui那瓶我都還沒用完,捨不得用完」 16 本院卷第77頁 A02:「我可是從日本回來就開始籌備了」 A03:「好用心喔..」 17 本院卷第79-80頁 A02:「所以今天上課的時候有想著我嗎」 A03:「有想到 但是不行太想 不然會分心」 A02:「今天六堂課應該很累吧」、「早點休息鼻」、「晚安安(愛心圖)」 A03:「晚安(愛心表情圖)」 A02:「(擁抱、愛心貼圖)」 18 本院卷第85頁 A02:「我是吃醋了沒錯」 A03:「所以我來跟你說清楚了」、「不吃醋不吃醋」 A02:「可是妳平常還是會跟其他男生出去」、「我吃醋....」 19 本院卷第87頁 A02:「如果是一對一只可以跟我喔.....」 20 本院卷第89頁 A02:「我最愛最愛的寶貝關關 生日快快樂樂樂(慶祝圖)明天還要上課的妳辛苦了雖然一定會有很多人給妳祝福 但希望我是今天第一個(愛心圖)也好希望未來可以一直陪在妳的身邊 並且真正的在妳身邊慶祝」、「雖然沒有常常傳訊息給妳 但每天每天都很想妳真的(唇印圖)」、「(ILoveU貼圖)」 A03:「鼻 謝謝你」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