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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豐誠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郭珍福

郭珍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書偽造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除聲明原判決廢棄外,並為與起訴相同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而原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4年7月21日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見本院卷第49頁),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敘明上訴理由,併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