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39號上 訴 人 吳炳圻被 上訴人 林明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被上訴人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之數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