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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45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呂政欣訴訟代理人 陳冠睿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鍾全斌訴訟代理人 潘國威律師上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呂政欣提起反訴。

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