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570號原 告 侯○○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律師被 告 簡○○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複 代理人 李智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邱○○於民國78年9月17日結婚,邱○○嗣於113年5月31日死亡。原告於114年間整理邱○○遺物時,發現邱○○於110年2月8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聯繫被告且傳送其手機號碼,並要求被告加其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及提供手機號碼。而被告明知邱○○為有配偶之人,卻自該日起與邱○○互相以LINE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親密、曖昧對話,並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與邱○○有相約見面、出遊及過夜之行為,已嚴重破壞原告之家庭生活,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原告精神上受有重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邱○○曾於60至70年間交往為男女朋友,後因雙方均結婚生子而未繼續聯絡。邱○○嗣於110年2月8日主動聯繫被告,被告起初不知邱○○當時婚姻狀態,且邱○○於110年8月19日在被告住處表示其已離婚。另依被告與邱○○之LINE對話內容,並無明確情感或經濟往來關係,雙方亦未有實質婚姻或共同生活之行為。縱使被告曾與邱○○相約見面,亦無入住同一房間而有共同過夜之行為,故被告自始未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或過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158至159頁):
(一)原告與邱○○於78年9月17日結婚,並於78年9月26日辦理結婚登記。
(二)被告與邱○○曾於60至70年間交往為男女朋友,後因雙方均結婚生子而無繼續聯絡。
(三)邱○○於110年2月8日主動透過臉書聯繫被告,且傳送其手機號碼,並要求被告加其為LINE好友及提供手機號碼。
(四)邱○○於113年5月30日因腦溢血送醫搶救,仍於113年5月31日死亡。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與邱○○自110年2月起互相以LINE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親密、曖昧對話,並於附表二所示日期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約會、出遊及過夜等行為,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益: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故國家為維護婚姻,非不得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是以維護婚姻忠誠義務之目的言,其主要內容應在於維護配偶間親密關係之排他性,不許有配偶者與第三人間發生感情交往或與性欲有關之行為而破壞婚姻關係。故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實不容認他人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倘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身分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茍配偶確因此受有精神重大痛苦,自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2.經查,邱○○於110年2月8日主動透過臉書聯繫被告,且傳送其手機號碼,並要求被告加其為LINE好友及提供手機號碼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觀諸被告與邱○○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內容,被告先於110年2月14日與被告確認雙方先前之交往關係,並於110年2月22日試探性詢問邱○○是否想跟被告約會,最後感嘆自己曾是邱○○之最愛,可知被告確有試圖引導邱○○想起雙方先前之交往情形。被告更於110年3月3日暗示邱○○:「老情人相見...應該是要做瘋狂的事吧!」,邱○○亦了解被告之性暗示,並表示:「哈哈!妳這是誘惑我喔!(愛心臉表情貼×3)」、「我也是大叔呀!做做瘋狂的事...也是不錯的!」。被告再於110年3月10日傳送僅穿著內衣之照片予邱○○,有上開照片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1至62頁),且詢問邱○○有沒有偷偷親照片,並於110年3月22日詢問邱○○是否愛被告,邱○○則回復:「當然愛呀!」,雙方並繼續傳送充滿性暗示之文字,足見被告與邱○○確自110年2月起,互相以LINE傳送親密、曖昧之對話,並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關係之分際與界限。
3.參以被告與邱○○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有附表二所示之約會、出遊及過夜等行為,有其等LINE對話紀錄擷圖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至60頁、第121至128頁),足見被告與邱○○不僅在LINE上有言語上互動,更進一步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約會、出遊甚至一起過夜之行為,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關係之分際與界限,非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自係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又夫妻之親密關係受侵害,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亦遭破壞,婚姻關係之基礎業已動搖,堪認原告精神上確受有重大痛苦,自屬情節重大。是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
4.被告雖辯稱邱○○於111年9月14日係訂單人房,被告與邱○○是分住不同房間,沒有證據顯示雙方同床共枕等語。然依附表二編號7之對話內容,邱○○係先確認被告於110年9月14日及15日是否有空,如果被告有空,邱○○則將參訪活動安排之雙人房補差價改為單人房,以便其與被告有單獨之私密空間,邱○○並聯絡飯店讓被告先去辦理入住,足見被告辦理入住之房間,即係邱○○改訂之單人房。況若被告與邱○○係分住不同房間,邱○○應會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其代為訂房,而與邱○○自己是否補差價改為單人房無關,亦無須由邱○○代為聯絡飯店讓被告得以先辦理入住,堪認被告與邱○○於110年9月14日確有一起在飯店過夜之情形。是被告上開所辯,並不足採。
5.被告另辯稱其起初不知邱○○當時婚姻狀態,且邱○○於110年8月19日在被告住處表示其已離婚,被告並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或過失等語,並聲請通知證人即被告姊姊簡美蓮到場作證。然被告與邱○○曾於60至70年間交往為男女朋友,後因雙方均結婚生子而無繼續聯絡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可知被告原本即知悉邱○○係有配偶之人。又被告於110年3月23日透過LINE向邱○○表示:「老婆睡在旁邊,趕快解決」、「你可以去找老婆做愛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23至128頁),益徵被告自始即知悉邱○○係有配偶之人。另本院已依被告聲請,通知簡美蓮到場作證,然簡美蓮到場後依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拒絕證言,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邱○○確有於110年8月19日在被告住處表示其已離婚,是被告上開所辯,並不足採。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25萬元,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1.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但亦應依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及資力與加害之程度,暨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明知邱○○為有配偶之人,卻仍自110年2月起互相以LINE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親密、曖昧對話,並於附表二所示日期有附表二所示之約會、出遊及過夜等行為,顯已逾越男女正常社交分際之交往,破壞原告與邱○○夫妻間維繫婚姻之基礎與信賴,而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益,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堪認原告精神上確實因被告上開行為而受有相當痛苦。
3.本院審酌原告自述大學畢業,目前已退休,退休前係從事財務管理工作,經濟狀況小康,無須扶養之親屬等語(見本院卷第151頁);被告自述高職畢業,目前擔任長照服務員等語(見本院卷第153頁),兼衡原告於112、113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110萬7,665元、104萬9,832元,名下有不動產、汽車及投資共22筆,財產現值為582萬5,305元;被告於112、113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59萬0,069元、15萬3,073元,名下有不動產共3筆,財產現值為122萬4,194元等情,業經本院職權函查兩造財產所得資料,並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院依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資力與加害之程度,綜合其他各種情形,認原告就被告侵害配偶權益之行為,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以25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8月20日(起訴狀繕本於114年8月19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8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附表一:
編號 日期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 110年2月14日 被 告:我們是老情人嗎? 邱○○傳送「YES!」之貼圖 被告傳送「有你真好」之貼圖 本院卷第31頁 2 110年2月22日 被 告:是比較想踏入成功嶺,還是比較想跟我約會呢? 邱○○:哇!這無法比較呢!應該是都想吧!我是很懷舊 的人~所以上了年紀...總會回想過去的種種呢 !當然和妳在一起的點點滴滴尤其令人難忘!( 愛心臉表情貼×3) 被 告:唉!我曾經是你的最愛 邱○○傳送「YES!」之貼圖 本院卷第31頁 3 110年3月3日 被 告:老情人相見...應該是要做瘋狂的事吧! 邱○○:哈哈!妳這是誘惑我喔!(愛心臉表情貼×3) 被 告:反正我經過了30幾年歲月的摧殘,已經成了大嬸 邱○○:我也是大叔呀!做做瘋狂的事...也是不錯的! 被 告:不知道下次還有沒有見面的機會 邱○○:為什麼這麼說呢?只要我們都還健康的活著... 未來當然有機會再見面呀! 本院卷第33頁 4 110年3月10日 邱○○:祝福妳有個好眠! 被 告:你心裏在想我,你睡得著嗎? 邱○○:可以夢裡相見嗎? 被 告:最好是 被告傳送圖片1張 邱○○:(愛心臉表情貼×3)哎呀!要讓我睡不著呀! 被 告:你不是要夢裡相見嗎? 邱○○傳送「YES!」之貼圖 本院卷第35頁 5 110年3月11日 被 告:你有偷偷親照片嗎? 邱○○:哈哈!我把相片保存起來!妳應該累了吧?先好 好休息吧! 被 告:永遠藏在你的心裡 本院卷第35頁 6 110年3月13日 被 告:你想抱抱嗎? 邱○○:等腿好了...再去想吧(驚嘆號表情貼) 被 告:所以現在用想的 邱○○:也只能這樣啦! 被 告:等腿好了...我就被你活剝生吞 我只有求饒的份了 邱○○:那有那麼恐怖呀!我也溫柔的! 被告傳送「哈哈哈」之貼圖 本院卷第37頁 7 110年3月15日 邱○○:腿好了...又是尾活龍啦! 被 告:我知道啦!所以我舉白旗投降 邱○○:唉呀!還沒做...那知道呀!?總之!確定骨頭 沒事就安心啦! 被 告:你不是喜歡跟我做嗎? 邱○○傳送「YES!」之貼圖 被 告:果然聰明 本院卷第37頁 8 110年3月22日 被 告:你愛我嗎? 我問白癡的問題 邱○○傳送「YES!」之貼圖 邱○○:當然愛呀! 被 告:現在的我又嗆又辣喔 本院卷第38頁 9 110年3月23日 被 告:什麼叫溫柔呢 邱○○:就是不會餓虎撲兔...會慢慢來喔~ 被 告:你辦不到的 邱○○:哈哈!還沒試...不知道喔! 被 告:絕對是拼命三郎 邱○○:不知道! 被 告:你可以把我灌醉,我就任你宰割 邱○○:唉呀!那多沒意思呀!這種事...要彼此都享受 才是! 被 告:真的嗎? ... 邱○○:所以要男歡女愛囉!(愛心臉表情貼×3) 被 告:要有愛做基礎,才能真正盡興 邱○○傳送「YES!」之貼圖 本院卷第40、41頁附表二:編號 日期 行為態樣 LINE對話時間及內容 1 110年5月15日 相約見面出遊約會 110年5月1日 邱○○:你這個月什麼日期休整天假呀? 被 告:歹勢啦!我這個月都沒有休整天的 假,我只有下午休假 邱○○:喔!了解! 15日(六)下午有休息嗎? 被 告:你要找我約會喔 邱○○:是啊!妳不想嗎? 被告傳送「撐住呀~」之貼圖 2 110年8月19日 相約見面出遊約會 110年8月14日 被 告:台中下雨了 邱○○:喔!是嗎?我以為妳睡著了! 19日(四)中午我開車下臺中找 妳...? 被告傳送「讚」之貼圖 邱○○:我要把新車多開些里程數...妳幾點 開始休息? 被 告:公路駕駛喔 邱○○:26日要因廠保養...,所以多讓車運 轉些公里數... 也可以是提前給妳慶生 110年8月19日 邱○○:晚上好! 我剛剛回到中壢家中~ 今天謝謝妳的特色便餐! 也嚐到妳的手藝~果然不是蓋!我吃 起來有幸福感呢! 3 110年11月17日 相約見面出遊約會 110年11月13日 邱○○:11/17(三)我要到苗栗後龍給我一位 學弟的父親拈香 之後就可以下臺中會會妳啦! 被告傳送「喔‧是喔。」之貼圖 邱○○:還是我們到苗栗走走? 被告傳送「好 Der-」之貼圖 邱○○:你可以搭高鐵到苗栗? 被告傳送「好喔」之貼圖 4 110年11月27日 相約見面出遊約會,因邱○○隔日有事,而未與被告於11月27日留宿過夜 110年11月28日 邱○○:妳今天休整天的假? 被 告:對啊! 算了吧!當我沒說 你昨天應該留在台中找我過夜 邱○○:我昨天坐我同學的車啦! 今天一早~在桃園有要事處理! 所以無法留宿啦! 妳可以出來過夜喔?我也想呀! 被 告:我為什麼不能過夜? 是你伴手伴腳 邱○○:我怎麼知道妳的秀秀會不會問妳呀? 而且最近妳都好忙~也不知道妳什麼 時候休息?可以休整天假呀! 5 111年4月16、 17日 相約2天1夜出遊約會 111年3月16日 邱○○:晚上好! 在忙什麼? 被告傳送「耍廢中」之貼圖 邱○○:下個月妳可以休假嗎? 4/16(六)~4/17(日) 我們可以安排見面出遊喔! 被 告:2天一夜喔 6 111年8月21日 相約在住家約會 111年8月14日 被告傳送「Hen 讚」之貼圖 邱○○:21(日)我在台中高鐵旁溱愛飯店用完 午餐後~就搭火車過去找妳喔! 被告傳送「熊貓歪頭」之貼圖 被 告:我家沒有KTV,也沒有蛋糕 邱○○:我們見面後~我們在太原火車站附近 買蛋糕回妳家! KTV就不用啦! 被 告:我在減肥 7 111年9月14日 、15日 相約飯店住宿約會 111年8月29日 邱○○:我9/13(二)~9/15(四)報名觀光局中 南部參訪活動!9/13(二)住台南,9/ 14(三)住台中~妳9/14(三)晚上可以 外宿嗎? 若妳OK!我就請主辦單位幫我安排單人房(我要補房差)~ 妳下班後盡快打電話回我? 被 告:好喔!你去訂房 邱○○:OK! 我已經請主辦單位幫我訂單人房了! 111年9月12日 邱○○:妳後天要不要先去飯店Check-in? 被 告:好啊! 邱○○:那我明天打電話給飯店~讓妳後天晚 上先去Check-in! 被 告:它在星享道的對面而已 邱○○:飯店離逢甲夜市很近! 是嗎? 被 告:對啊 邱○○:那太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