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93號原 告 BJ000-K112117(甲女)被 告 林格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47號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之犯罪嫌疑認定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經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業於114年12月10日判決確定。基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