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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6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02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粘舜強被 告 羅妙芳

廖偉君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世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被告於同年月6日提出「民事陳報(四)狀」記載兩造近日多次商談調解可能,倘若兩造於同年月19日達成調解條件,請移付調解等語,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