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18號原 告 黃品豪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維超即維美醫學整形外科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80元,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115年4月2日以民事追加起訴狀及訴之變更狀,將原請求金額擴張為86萬元,及自追加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擴張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8,000元,尚欠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則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簡佩珺法 官 朱浩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