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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6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38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雅紘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彥翔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王奇威即雅筑實業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同,反訴原告依不當得利、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王奇威即雅筑實業社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647,718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647,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