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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56號原 告 陳春美即陳秋鳳之繼承人相 對 人 范蘭香(劉亨山繼承人)

劉郁青(劉亨山繼承人)

劉偉勝(劉亨山繼承人)

劉婉如(劉亨山繼承人)

張儀秋(陳清國繼承人)

陳敏郡(陳清國繼承人)

陳孝宣(陳清國繼承人)

陳盈蓁(陳清國繼承人)被 告 黃建豪訴訟代理人 林俞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56號不當得利事件,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一同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8條第3項亦有明定。又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被繼承人陳秋鳳承租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房屋,自民國112年6月1日至搬遷日止,積欠22個月租金合計新臺幣(下同)99萬元未付,原告為陳秋鳳之繼承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99萬元等語。

三、經查,原告上開請求,係主張被告與其被繼承人陳秋鳳之租賃關係,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乃基於繼承陳秋鳳於系爭租賃關係之當事人地位而為之請求,核屬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其訴訟標的對於全體繼承人,自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核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起訴須得其他繼承人之同意,或由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本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本院已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2項規定,就追加原告乙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相對人表示不同意追加,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追加相對人為共同原告,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命相對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起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