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56號原 告 陳春美即陳秋鳳之繼承人追加原告 范蘭香即劉亨山之繼承人
劉郁青即劉亨山之繼承人
劉偉勝即劉亨山之繼承人
劉婉如即劉亨山之繼承人
張儀秋即陳清國之繼承人
陳敏郡即陳清國之繼承人
陳孝宣即陳清國之繼承人
陳盈蓁即陳清國之繼承人被 告 黃建豪訴訟代理人 林俞妙律師追加被告 星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豪追加被告 李駿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6日具狀對追加被告為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追加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萬6000元(計算式: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52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萬6070元(計算式:13070元+13000元=26070元)外,尚應補繳1萬3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所提民事追加被告狀,應按被告(含追加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以供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