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24號上 訴 人 黃妍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珈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