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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24號上 訴 人 黃妍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珈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