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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53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劉智豪

劉煜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佳全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98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