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56號上 訴 人 榮隆鐵工廠即莊睿超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幸螢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