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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62號上 訴 人 智融理財顧問有限公司即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達銘間給付委託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等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