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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嵩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秀錦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宋志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