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94號原 告 徐立燊(即傅彤綾〈原名徐倚樂〉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被 告 英仕特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魏詩縈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淇郁律師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於115年4月15日前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請補正債務人戴大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傅彤綾(原名
徐倚樂)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起訴狀,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案號及審理結果。㈡兩造請就本院112年度司執助6648號民事執行案件,該案債權人
傅彤綾(原名徐倚樂)於113年3月20日出具給本院民事執行處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如附件影本)所載內容,對本件訴訟之效果為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