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838號原 告 黃俞樺訴訟代理人 陳秋伶律師被 告 賴睦晴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複 代理 人 陳瑾瑜律師(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被 告 賴子玗
賴芷芸賴坊瑩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巧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4年6月20日經訴外人即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義公司)不動產營業員林羿伶仲介,以新臺幣(下同)3403萬元向被告購買其等共有(被告賴睦晴、賴子玗、賴芷芸、賴坊瑩【下稱賴子玗等3人】應有部分為2分之1、6分之1、6分之1、6分之1)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於訴外人即信義公司地政士黃建帷見證下,以口頭方式成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被告已收受伊交付之60萬元簽約款(含10萬元現金與50萬元支票),惟因被告拒絕履行,經伊於同年月26日催告,仍未履行,伊已於同年7月16日依法再次催告並解除系爭契約。
爰擇一依賴睦晴未簽名之系爭契約之書面契約第10條第1項第2款約定,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12日,見本院卷第83、105至10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下稱60萬元本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否認系爭契約已以口頭方式成立,原告應舉證以實其說。縱認系爭契約有成立,亦否認原告已給付定金,其交付信義公司之上開60萬元為簽約款,並非定金。況原告僅交付現金10萬元,50萬元支票則未存入履約專戶,是其請求60萬元,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54、155、85、86、128、133頁):
一、系爭土地為被告共有,賴睦晴應有部分為2分之1、賴子玗、賴芷芸、賴坊瑩3人應有部分各為6分之1。
二、兩造曾於114年6月20日在信義公司商談系爭土地買賣事宜,賴睦晴於同日取回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後,離開信義公司,未於系爭契約之書面契約簽名。
三、原告於114年6月20日將現金10萬元與50萬元支票交付信義公司代收。該50萬元支票未存入履約專戶。
四、原告於114年6月25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履約,復於同年7月15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再為履約催告及解約通知,被告分於同年6月26日、同年7月16日收受。
五、賴睦晴未簽名之系爭契約之書面契約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4項約定:「賣方若未依本契約履行各項義務且可歸責時,依下列規定辦理:㈡經買方書面通知限期催告後仍無故不履行時,買方得解除本買賣契約,且賣方應將買方已付價款加倍返還予買方,作為違約賠償。」、「簽約後如買賣雙方任一方已意思表示不願意繼續履行本契約時,雖其尚無義務之違反,他方仍得依本條規定辦理。」。
肆、本件爭點:
一、系爭契約是否成立?
二、原告依賴睦晴未簽名之系爭契約之書面契約第10條第1項第2款約定,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本息,有無理由?
伍、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已於114年6月20日在信義公司,以口頭方式成立系爭契約,既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系爭契約成立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
㈠綜觀兩造於114年6月20日在信義公司,商談系爭土地買賣事
宜在場之證人黃建惟於本院結稱:「問:(提示本院卷第19至30頁系爭契約之書面契約)為何賴睦晴114年6月20日未簽立系爭契約?答:當時裝訂完系爭合約書後,經過林羿伶的口頭說明,賴睦晴因為家人還沒有吃飯,就直接離開了,所以現場沒有簽名。問:賴睦晴114年6月20日有無以口頭方式,承諾簽立系爭契約?答:沒有印象。問:(提示本院卷第161至167頁)為何賴睦晴114年6月20日未交付系爭土地所有權狀予你?答:當天賴睦晴有交付權狀,被告4人都有交付權狀給我。問:(提示本院卷第135、156頁)你是系爭契約之書面契約的地政士,原告與除賴睦晴以外之其餘被告3人,於114年6月20日有無就系爭土地,成立契約?答:我無法判斷。問:後來你收的包含賴睦晴在內的四份權狀,後續如何處理?答:賴睦晴的權狀6月20日當天就拿回去了,但當時我沒有在現場,是林羿伶跟我說的,其他三人的權狀是6月21日下午到晚上的時段,林羿伶找我拿回去,也有請林羿伶簽收。問:為何114年6月20日賴睦晴的權狀拿回去的時候,沒有請林羿伶簽收?答:我放在簽約室裡面,裝訂合約書回來後,就被林羿伶告知已經拿走了,但是誰拿走的,我不確定,其餘3人的權狀就由我帶回,隔天再交由林羿伶簽收拿回。問:兩造來到簽約中心的時候,是已經談妥買賣價金3404萬元?答:是。問:所以當天沒有再磋商價格?答:是。問:請簡單說明你協助雙方磋商書面合約內容的過程?答:我是負責講解合約書內容,沒有參與她們的磋商。問:合約書的內容是逐條都會說明?答:是。問:若說明到雙方針對合約條文內容有意見的時候,是現場磋商修改?答:雙方業務會將兩邊客戶帶到不同的簽約室討論,我沒有參予磋商。問:討論完之後,再行修改?答:是。問:你剛說後來你去裝訂合約書,你是確認兩造對於系爭合約的每個條文都沒問題了,才去裝訂合約書?答:是的。問:你剛說賴睦晴離開簽約中心的時間,是你已經跟兩造確認完對系爭契約之書面契約的條文內容,都沒有問題,你才去裝訂系爭合約書?答:是。問:(提示原證一稅務說明書,本院卷第15頁)這份稅務說明上面有被告4人的簽名,也是在114年6月20日當天簽約過程中,他們簽名的嗎?答:是114年6月20日簽的沒錯。問:當天有代收60萬元(10萬現金、50萬支票)?答:
有。問:你代收當時,賴睦晴還有無在現場?答:有。問:就你的瞭解,賴睦晴在離開簽約中心的時候,有無表示她不願意出售土地?答:我不清楚。問:你有聽到賴睦晴說她不願意出售土地嗎?答:沒有。問:後來你裝訂完合約書後,有再交給除賴睦晴外之原告跟其餘被告3人,完成書面合約簽署?答:是,沒錯。問:在賴子玗三人的紙本合約用印過程中,他們有提到若賴睦晴事後反悔不賣,合約就作廢?答:沒有聽到。問:事後原告跟賴子玗3人完成原證二的紙本合約簽訂後,當晚有無再將上開紙本合約請賣方的仲介林羿伶拿去給賴睦晴用印?答:我有拿給林羿伶轉交給賴睦晴。問:後來林羿伶有回報有找到賴睦晴嗎?答:114年6月21日中午前林羿伶有告知賴睦晴沒接電話。問:114年6月20日當晚林羿伶有回報嗎?答:林羿伶只有回報說等林羿伶本人確認。問:你何時知道被告賴睦晴有表達說她不願意賣這土地?答:114年6月21日知道的,但是時間不確定,是林羿伶告知我的。114年6月20日賴睦晴的權狀拿回去了,當時我還不知道賴睦晴沒有要賣。問:你何時知道賴子玗3人要求要拿回他們三人的土地權狀正本?答:114年6月21日,早上下午不確定。問:後來這件的履保專戶有開嗎?答:沒有。問:(提示本院卷第15頁)原證1的稅務說明是在114年6月20日一開始進到信義公司房屋簽約中心的時候就簽了,還是在你講解完系爭契約的所有條款之後,才簽的?答:一開始進去信義公司房屋簽約中心的時候就簽了。問:所以簽立稅務說明的時候,還沒有開始討論書面契約條款?答:確認完個人資料後,才簽稅務說明,當時還沒有向兩造說明契約條款。問:兩造在談系爭買賣契約的時候,原告有無要求被告擔保系爭土地不能有廢棄物,若有,要負賠償責任?答:有,有要求擔保。問:被告對於原告這樣的要求有什麼反應?有無表示不願意賣?答:賴睦晴只有說要暫停去跟家人討論,暫停完後,賴睦晴有回來繼續由我講解系爭契約的條款到結束。問:(提示系爭契約之書面契約第19條,本院卷第23頁)這裡有提到若有發現廢棄物,是要由買方跟信義公司負擔清潔費,為何跟你剛提到的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內容不一樣?答:賴睦晴暫停後,出去跟家人討論後回來,仲介有一起與兩造協調,所以這條是有改過內容,本來的內容要賣方被告處理,有發現有毒廢棄物,賣方要負擔清潔費用,後來協調後,改成由買方原告與信義公司負擔清潔費。問:仲介與被告在討論的時候,你有在場?答:沒有。問:賴睦晴要求取回土地所有權狀是否就是在討論完上面第19條的合約內容之後,才要求取回的?答:我是20條講完,才去印系爭合約書,回來的時候,林羿伶就告訴我說賴睦晴的權狀被賴睦晴拿走了,賴睦晴拿走權狀的時候,我不在場。問:權狀事後發還給賴芷芸等3人的事情,是由林羿伶與賴芷芸等3人聯繫嗎?答:是,我沒有參予。問:在你說明完全部的20條,你去印製紙本合約前,是否有跟在場的兩造確認都同意合約內容,你才去印製?答:是。問:你印完合約書回來之後,賴睦晴的權狀就已經由賴睦晴取回?系爭合約就由除賴睦晴以外之兩造簽名用印?答:是。問:在其餘兩造簽名用印的時候,你有詢問在場的其餘兩造,為何賴睦晴的權狀由賴睦晴取回?答:我沒有問(見本院卷第200至206頁)。」等語,實難認賴睦晴有與原告就系爭契約,以口頭方式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故原告主張:兩造有於114年6月20日以口頭方式成立系爭契約,是否屬實,顯非無疑。㈡再徵以兩造於114年6月20日在信義公司,商談系爭土地買賣
事宜在場之證人林羿伶於本院結稱:「問:(提示本院卷第19至30頁系爭契約之書面契約)為何賴睦晴114年6月20日未簽立系爭契約?答:她說她母親1人在家,她要趕緊回去,因為那時已經快晚上9點了。問:賴睦晴114年6月20日有無以口頭方式,承諾簽立系爭契約?答:她說她要隔天早上看完這份書面買賣契約的內容,她再決定。問:(提示本院卷第161至167頁)為何賴睦晴114年6月20日要將她個人的所有權狀交付後,又取回?答:那天過程,4個所有權人有把權狀拿給代書,但是過程不是很確定,又把所有權狀拿回去,大概來來回回有2到3次,最終因為賴睦晴說她母親1人在家,她要趕緊回去,當天賴睦晴有拿回去,我是隔天再去跟地政士拿其他3人的權狀,我分別都親自送回給他們3人。問:
(提示本院卷第135、156頁)原告與除賴睦晴以外之其餘被告3人,於114年6月20日有無就系爭土地,成立契約?答:
原告是要跟被告4人一起買。問:訂金60萬(10萬現金跟支票50萬)現在在哪?答:我們沒有履約專戶,所以現在可能暫放在地政士那裡,地政士是信義公司自己的地政士,所以應該是保管在信義公司的保險箱金庫裡面。問:你剛有提到賴睦晴有說,隔天看完合約書再決定,這是表示賴睦晴114年6月20日當天並沒有同意要買賣土地嗎?答:她那天就一直說她母親在家,她要趕著回去,所以我也不清楚她到底有沒有同意。問:若賴睦晴有同意當天要賣的話,她為何要把土地權狀拿回去?問:因為過程中,我們有協調,買方有提到他要重蓋的時候,裡面會有廢棄物,他擔心下面土地會埋廢棄物,所以協調過程中,賴睦晴跟其他的被告有出去外面討論,說若有這樣的質疑的話,他們沒有一定要賣給原告。這個過程,我們公司就跟兩造溝通,若這土地真的有挖到廢棄物的話,這費用就由原告與信義公司來負擔。問:你們溝通完後,賴睦晴還是把土地所有權狀拿回去?答:其實我不記得了,但是我記得權狀來來去去,就是被告給代書又拿回去,大概有2至3次。問:(提示本院卷第219頁庭呈被證㈢LINE擷圖)這是否你跟賴睦晴的對話內容?答:是。問。你上面說我今晚對你們真得很抱歉,是何意思?答:溝通討論廢棄物的過程中,賴睦晴其實就不是很開心,所以我有感受到她的不開心,所以她先離開的時候,我就傳這LINE給她。問:114年6月21日你傳「你是不是不想理我了」,賴睦晴有回「妳可以把合約書拿過來,但我要仔細得看一看再決定」,是否屬實?答:是。問:你事後有無與賴子玗等3人連絡嗎?答:兩個姊姊有一直傳LINE給我,問我們有沒有把訂金還給原告,我回她的內容我要看一下LINE才能確定,有點忘記了。問:關於權狀取回的部分,你怎麼跟賴子玗等3人聯繫?答:用LINE聯繫。我直接拿回去還給他們3人,因為賴睦晴跟我說不賣了,我就去跟地政士拿回賴子玗等3人的權狀還給賴子玗等3人。問:後續妳有無再打電話給賴子玗等3人,說明原告事後好像有再跟信義公司溝通說還是想要買賣系爭土地的事情?答:沒有。問:114年6月20日以後,妳有無跟賴子玗等3人說明代書有提到系爭合約書不是要賣持分,而是要賣土地全部的事情?答:沒有。問:(提示系爭契約之書面契約第19條,本院卷第23頁)經過磋商後,條文修改成這內容,雙方都同意?答:是。問:後來地政士說明系爭契約之書面契約的所有條文後,並與在場兩造確認雙方都同意條文內容後,地政士才去影印裝訂紙本合約?答:是。問:賴睦晴跟妳說確定不賣的時間點?答:114年6月21日早上(見本院卷第207至210頁)。」等語,足認兩造於114年6月20日,因溝通討論由何方承擔系爭土地如有廢棄物之風險過程中,致賴睦晴心生不睦,故當場未決定是否出賣系爭土地,並攜回其土地所有權狀,留待隔日(同年月21日)再決定。嗣於隔日決定不出賣系爭土地。準此,原告主張:其與賴睦晴有於114年6月20日在信義公司,就系爭契約,達成口頭之意思表示一致云云,難認屬實。㈢基上,原告並未就系爭契約成立之有利於己之事實,提出相
關有利事證,供本院審酌,自難認其已盡舉證之責。準此,原告主張:兩造已於114年6月20日在信義公司,以口頭方式達成系爭契約云云,難認可採。
二、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證明兩造有成立系爭契約,則其依賴睦晴未簽名之系爭契約之書面契約第10條第1項第2款約定,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述。
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