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57號原 告 冠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紫渝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被 告 柯文森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3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2,863元(本金110萬元,及自114年8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2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計2,863元,合計1,102,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7元,原告僅繳納14,370元,尚欠117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