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873號原 告 游華榮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被 告 林美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經過1個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所為變更利息起算日部分,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被告之配偶訴外人林志成係朋友關係,訴外人林志成係安俊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基於該公司周轉,於101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貸50萬元,原告於同日委由原告之女兒游紀汝匯款50萬元至被告指定之三信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被告續於101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貸50萬元,原告於同日匯款50萬元至被告指定之系爭帳戶,被告共計借貸100萬元,而上開借款未定清償期限,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還借款,被告卻置之不理且避不見面,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催告被告還款之意思表示,經過1個月,自114年11月22日起算利息,依民法第474條、第47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傳票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經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正。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民法第478條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所謂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413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100萬元而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且未定返還期限,亦未約定利率,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催告被告還款之意思表示,該起訴狀繕本已於114年10月21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27頁),是原告於114年10月21日催告被告返還借款,於催告後經1個月之相當期限,即自114年11月21日起,被告有返還借款之義務,惟被告仍未清償,自應於114年11月22日起負遲延責任,則原告依民法第474條、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74條、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