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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82號上 訴 人 朱熒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8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君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