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13號原 告 蔡秀美即聖強紙器行訴訟代理人 傅昱翔被 告 博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基政訴訟代理人 詹淑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分別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針對被告提出之時效抗辯,請原告依民法第129條以下規定提
出有無中斷時效之事由及證據,針對此部分若有證據聲請調查亦應一併提出。㈡針對被告主張其得依採購單之備註欄第1、2項規定取消訂單,請原告表示意見。
㈢被告主張有陸續給付原告貨款,請被告提出匯款單並製作表
格列出被告之匯款日期、時間、金額、係支付何筆採購單之何筆貨款,俾利法院審酌。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