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938號原 告 劉一民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梁惟翔律師被 告 陳天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2215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兩造與林玉珍均係位在臺中市○區○○○○街00巷0 號「城府天廈
」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住戶,被告另擔任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原告與林玉珍則為配偶。詎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對原告為下列之行為,損害原告之名譽:
⒈原告、林玉珍於民國112 年2 月4 日20時許,見被告維修
系爭社區1 樓通往地下停車場坡道之水溝蓋,林玉珍即上前攀談,旋與被告就鋪設瀝青工程施工品質爭執。原告見狀上前查看,並與被告發生口角,詎被告竟於同日20時3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住戶均得見聞之系爭社區中庭,以「幹你娘」辱罵原告,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並以「你之前A 了過多少錢」等語,不實指摘原告貪瀆社區款項,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
⒉被告於112年2月6日,在系爭社區三部電梯及社區住戶APP
內,張貼公告內容略以:「有關於B棟5樓某住戶於2月4日晚間惡意造謠抹黑公然毀謗管理委員會辦理社區一樓坡道路面及截水溝破損整修工程,圖利特定廠商及貪瀆」、「劉氏夫妻2人……恣意指控施工廠商使用鄰近他案之瀝青混凝土下腳料廢渣…再抹黑管理委員會隻手遮天圖利獨家廠商報價後,即交付施作,指控整修工程金額過高,公然毀謗管理委員會貪瀆」、「綜上所述,管理委員會承辦社區各項修繕工程採購發包,均秉持維護社區公共利益與公平合理為原則,一切採購過程透明、絕無牽就、偏袒圖利任何特定廠商,因此不容住戶暴力恐嚇及任意造謠抹黑公然毀謗」等,以此方式不實指摘原告,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
⒊被告於112年2月21日,在系爭社區電梯及社區住戶APP內,
張貼公告內容略以:「……住戶劉氏多次對本案惡意造謠抹黑,其言論已構成刑法之毁謗罪,管理委員會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如再有污衊毀損名譽之情事,管委會定將提出誹謗名譽之刑事告訴,併相關之民事求償告訴,絕不再寬貸」等語,以此方式不實指摘原告,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
⒋被告於112年4月14日,復以相同手法,公告散布內容略以
:「劉氏夫婦兩人在毫無查證下,故意並意圖散布於眾,毀謗管委會及主任委員,足以毁損管委會及主委名譽及社會評價……為此管委會決議依據住戶管理規約第5章第34條管理費之管理及運用第3款第7項:因管理社區事務委請律師。向劉氏夫婦提出誹謗名譽之刑事告訴,併相關之民事求償告訴,治其應得之罪,以彰法紀」等語之管委會會議紀錄,以此方式不實指摘原告,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
㈡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具狀答辯略以:本件刑事部分經鈞院以113年易字第659號判決被告無罪,嗣檢察官提起上訴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89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之名譽受損、人格受貶低均與事實不符;另被告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本件實乃原告以「民脂民膏被你吞掉」、「未詢價」等語指控被告貪污、圖利,被告在此挑釁下,僅為防衛性反質問,依法不構成侵權行為。另張貼公告與會議紀錄所載之言論,均係依法表達對原告指控涉嫌誹謗之不滿,並經管委會決議採取法律途徑,乃合法表達意見,並非誹謗。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
㈡關於前述起訴事實欄一㈠⒈部分⒈原告主張原告與其配偶林玉珍於112 年2 月4 日20時許,因
鋪設瀝青工程施工品質乙事,與被告發生爭執,被告竟於同日20時3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住戶均得見聞之系爭社區中庭,以「幹你娘」辱罵原告等事實(即前述一㈠⒈部分),此有系爭社區住戶黃秀珠、李浤泧於偵查中之證述可佐(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1563號卷第93至95頁;112年度偵字第38976號卷第75至73頁),且黃秀珠及李浤泧二人與兩造間並無利害衝突關係,要無甘冒偽證罪責風險而作虛偽陳述之必要。渠等基於現場親見、親聞之客觀經歷,就事發過程均為相同證述,並無明顯互斥矛盾之處,顯見渠等證詞為真。是本院依調查上開刑案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⒉被告固陳稱其所為上開言論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等語(見
本院卷第13至21頁),惟本件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見解,本院不受前開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又刑事上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與民事上是否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並非同一,是以侮辱性言論冒犯他人名譽感情,雖非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保障之名譽權,然依其情節,仍有可能須負擔民事責任。
⒊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自應給予最大限度之
維護,俾其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又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重要性,二者固難分軒輊,但在法的實現過程中,當應力求二者之平衡保障。另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以及文詞解讀可能被曲解之風險性,凡涉及言論內容、表達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之情事者,在語意闡釋及斷句過程中,不應以斷章取義之微觀方式來解讀或評價,否則極易造成「寒蟬效應」,甚至羅織入罪的「文字獄」,此顯非現代民主法治所樂見。是以,在具體個案中應如何審查、檢視言論或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之要件,中立法院當應以宏觀角度來就全文論點觀察分析,諸如藉由言談之時間、場所、與對談人間關係、對話語句口吻、對話反應、所造成被害人法益侵害之輕重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又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該等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亦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以言語嘲諷、辱罵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⒋觀諸附件所示兩造當日現場錄音譯文,及前案本院刑事庭勘
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21頁、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8976號案卷第31頁),足認兩造當日爭執肇因於系爭社區工程施工品質及費用約9萬元之爭議,原告先以「民脂民膏你拿來用」、「你吞得下去」等語強烈質疑工程支出之正當性,被告遂以「你之前A了過多少錢」、「你可以隨便指控嗎」、「你沒資格啦」等語予以反駁回嗆。審酌附件所示對話全文與語意脈絡,兩造發言重點均圍繞工程費用、驗收方式及資格評論等爭議事項,係在高度緊張、情緒激動之互嗆衝突中,就事實認知與責任歸屬進行爭辯與質疑,其性質屬於瞬間口角之情緒性對峙,並非以貶抑原告整體人格評價為目的或主軸,亦未見被告有何指摘特定不名譽事實並意圖散布於不特定多數人之情形。依通常社會觀念,尚難將前述片段語句抽離爭執場景而作過度微觀解讀,遽認已足以侵害原告於社會上之客觀評價。是被告前揭語詞,應屬針對爭議事實與原告互嗆、宣洩不滿之情緒性發言,難謂已達妨害名譽之不法程度,原告僅以該等對話片段即主張名譽權受損,並請求精神慰撫金,自非有據。
㈢關於前述起訴事實欄一㈠⒉⒊⒋部分⒈起訴事實欄一㈠⒉⒊⒋所指稱之公告內容,固據原告於臺中地檢
署112年度他字第1563號案件偵查中,陳報相關公告及蒐證照片為證(見該他字卷第7至15、73至83、85至87頁),然就上述歷次公告內容:「有關於B棟5樓某住戶於2月4日晚間惡意造謠抹黑公然毀謗管理委員會辦理社區一樓坡道路面及截水溝破損整修工程,圖利特定廠商及貪瀆」、「劉氏夫妻2人……恣意指控施工廠商使用鄰近他案之瀝青混凝土下腳料廢渣…再抹黑管理委員會隻手遮天圖利獨家廠商報價後,即交付施作,指控整修工程金額過高,公然毀謗管理委員會貪瀆」、「綜上所述,管理委員會承辦社區各項修繕工程採購發包,均秉持維護社區公共利益與公平合理為原則,一切採購過程透明、絕無牽就、偏袒圖利任何特定廠商,因此不容住戶暴力恐嚇及任意造謠抹黑公然毀謗」、「……住戶劉氏多次對本案惡意造謠抹黑,其言論已構成刑法之毁謗罪,管理委員會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如再有污衊毀損名譽之情事,管委會定將提出誹謗名譽之刑事告訴,併相關之民事求償告訴,絕不再寬貸」、「劉氏夫婦兩人在毫無查證下,故意並意圖散布於眾,毀謗管委會及主任委員,足以毁損管委會及主委名譽及社會評價……為此管委會決議依據住戶管理規約第5章第34條管理費之管理及運用第3款第7項:因管理社區事務委請律師。向劉氏夫婦提出誹謗名譽之刑事告訴,併相關之民事求償告訴,治其應得之罪,以彰法紀」等情觀之,其核心內容乃就系爭社區一樓坡道路面及截水溝整修工程之發包程序、施工材料、報價金額及管委會採購決策過程等事項,對原告夫婦所為質疑與批評,予以回應、澄清,並表達管委會對相關指控之看法與立場;其用語雖載有「造謠抹黑」、「公然誹謗」、「圖利特定廠商」、「貪瀆」及將提起刑、民事訴訟等字句,屬措辭激烈、嚴厲之負面評價,然仍係以工程採購與社區公共事務為討論焦點,旨在捍衛管委會及主任委員所為決策之正當性,並喚起住戶對公共事務之注意與參與,性質上屬對公共事務之評論與立場表達,並非單純針對原告個人人格或社會評價之惡意羞辱與貶抑。
⒉再者,被告當時身為系爭社區主任委員,對住戶指摘工程發
包不當等質疑,自得依其職務認知及個人價值判斷,就事實經過與採購程序提出辯解、反駁或批評;縱其遣詞未盡精確、語氣尖刻,致使原告心生不悅,仍屬與「公共事務」相關之評價,而非出於惡意侮辱或貶抑「人格」之攻擊,參照我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旨趣,本件自屬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至於公告中所稱「如再有污衊毀損名譽之情事,將提出刑事告訴併行民事求償」等語,亦係被告基於其主觀認知,認原告等人之前述言行可能涉有誹謗而表示擬循司法程序救濟之立場,是否最終成罪或與事實是否全然相符,尚有待司法機關終局判斷,惟其本質仍屬法律權利行使之意見宣示,難認屬侵權之不法言論。誠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於 Abrams v. United States, 250 U.S. 000 (0000) 反對意見中所揭示之自由言論理念:the best test of truth is the power of
the thought to get itself accepted in the competiti
on of the market(對一個思想是否為真理,最好的試煉,是讓它在市場競爭中,憑藉其力量而被人們接受)。此一見解彰顯公共言論場域應透過「觀念競爭」而非「法律壓抑」來篩選真偽之基本原則。於公共事務領域,即便存有激烈、偏頗或令人不悅之批評,仍應優先交由社會輿論、市場討論與理性辨證機制自行驗證,而非輕率以法律責任壓抑,否則反將妨害公共討論機制之正常運作。又從言論自由之功能觀之,攸關公共事務之負面評價,縱使可能引起當事人不快,仍可能具有促進公共討論、澄清爭點或監督團體權力運作之價值;其評價之文義與脈絡,應整體衡量其是否有助公共思辨或具專業、公共治理之正面意義,而非逕以該當侮辱或毀謗之制式僵化思維評價。是以,本件公告性質應認屬圍繞社區公共事務之爭議評論與立場陳述,應使其回歸社區公共討論之「觀念市場」接受檢驗,容許住戶就其真偽、妥當與否提出批判、反駁與辯證,而非逕以民刑法規範加以限制,從而被告前揭言論難認已逾越公共評論所容許之界限,而達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不法程度。另原告針對此部分之事實前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刑事告訴,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8976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523號再議駁回等情,復經本院調閱前開卷證核閱無誤(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8976卷第89至93、121至127頁),益徵被告抗辯僅係合法表達意見,並無誹謗或侵權惡意等情,洵為可採。原告以該等公告片段字眼,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並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情,核非有據,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附件劉一民:(伸手比陳天松)民脂民膏,(伸手比陳天松)你拿 來用,(伸手比陳天松)你吞得下去?你吞得下去? 陳天松:你吞得下去?你之前A 了過多少錢? 劉一民:你有看到嗎? 陳天松:那你有看到嗎? 那你有看到嗎?那你有看到嗎? 劉一民:胡扯蛋!胡扯蛋! 陳天松:你胡扯蛋!驗收該怎麼驗就該怎麼驗!…你鬼扯~ 劉一民:喂喂喂,這是事實耶! 陳天松:怎麼樣? 劉一民:9 萬多塊捏…… 陳天松:9 萬多塊是怎樣!9 萬塊而已! 劉一民:吼~吼~吼~吼~吼~吼~9 萬塊!喂~9 萬塊捏! 陳天松:你可以隨便指控嗎?這東西已經壞多久了,有沒有人 修! 陳天松:9 萬塊是怎樣?哪裡沒有做? 劉一民:開玩笑……,有沒有去詢過價? 陳天松:哪裡都沒有做!你去詢呀…沒有像你們這樣隨便講話 的! 劉一民:你有叫我詢嗎?這樣東西做9 萬塊,這樣東西做9 萬 塊! 陳天松:沒有人像你這樣……隨便講話的 劉一民:啊~啊~什麼這樣做9 萬塊、9 萬塊捏 陳天松:你來做呀~那你來做~ 劉一民:你有叫我做嗎? 陳天松:你來標呀~ 劉一民:你有叫我標嗎? 陳天松:你沒資格啦,你是什麼廠商你跟我講,你是土木包工 業嗎?你是什麼公司?你是什麼公司?你有什麼公司 的資格啦? 劉一民:你看啊~你看啊~ 林玉珍:我們是好意……好意跟他講…… 陳天松:笑死人~好意?你們就是存心在找麻煩的啦! 劉一民:好好做,趕快做!趕快做! 陳天松:我高興,我才高興,我就是神經病我才會半夜在這邊 幫忙你們修這個,還要被你們指控,你這個無賴~無 賴~ 劉一民:趕快做!乖喔~乖喔~要乖喔~乖喔~要乖喔~我監 督你唷~不要吵~趕快做喔~我監督你唷~趕快做 耶!要聽話耶~ 陳天松:監督?還不到你來監督,你什麼咖?你什麼咖?你什 麼學歷?你什麼學歷?笑死人! 劉一民:趕快做、趕快做、不要吵、趕快做!我監督你,趕快 做耶! 陳天松:好哇,來啊,來監督啊,笑死人,我笑你不會! 劉一民:要聽話耶! 陳天松:我笑你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