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47號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吳盛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桐暉纖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8,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