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60號抗 告 人 王為民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相 對 人 王清發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申報權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9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本條文所揭示公正請求權之法理,雖非對裁定提起抗告,如法院認裁定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亦得依職權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以臻適法。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申報權人事件,抗告人(即抗告人)追加聲明,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核定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214,478元,裁定命抗告人繳納,惟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認本件抗告人僅為確認何人具備向行政機關辦理祭祀公業申報之公法上或程序上權利,不生土地所有權移轉予申報權人個人之法律效果等語。
三、經查:㈠抗告人主張其為祭祀公業王維岳之派下員,並統籌管理該公
業業務,因祭祀公業王維岳名下如附表所示土地,遭相對人以申報權人自居向臺中市沙鹿區公所申報發給派下全員證明書,惟相對人所據「王世老族譜」係臨訟偽造,致臺中市沙鹿區公所誤認祭祀公業王維岳為相對人所稱之生於嘉慶庚辰年10月5日之二十二世祖王維岳,於民前37年(西元1875年光緒年間)由王添(王添壽)、王振益、王學(王振合)所共同設;實則祭祀公業王維岳為抗告人之明朝洪武二年立戶之肇基始祖王維嶽,經後世子孫王品、王雍、王宋及子嗣於清同治8年(西元1869年)所設立。相對人以此方式取得祭祀公業王維岳名下如附表所示土地之處分權,並於不動產買賣交易平臺刊登出售訊息,土地如遭出售,將造成祭祀公業王維岳財產流失,致抗告人等祭祀公業王維岳真正派下員不可彌補之損失等語。並於115年1月22日追加聲明:確認相對人王清發並非祭祀公業王維岳向臺中市沙鹿區公所申報發給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申報權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3頁)。㈡登記實務上,如二人以上申報主張擁有同一祭祀公業土地,
須先協調一人申報,若協調不成,則改依循訴訟途徑取得確定判決後陳報公所辦理。職是,如為不同的祭祀公業,但主張擁有相同土地,無法分別申報,有臺中市○○區○○000○0○00○○區○○○0000000000號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85頁)。是即便抗告人與相對人申報之祭祀公業祖先不同、設立人不同、設立日期不同,如主張擁有同一祭祀公業派下財產(土地)而不能協調,仍應由民事訴訟判決確定,方得決定申報權人。㈢抗告人追加確認相對人王清發並非祭祀公業王維岳向臺中市
沙鹿區公所申報發給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申報權人,如獲勝訴判決,即是確認包含抗告人等派下員(見本院卷一第155至157頁,抗告人主張之祭祀公業王維岳派下現員名冊),才是真正祭祀公業王維岳派下員,對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有處分權,是此一追加聲明抗告人可取得之利益,即為如附表所示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乘上抗告人之派下權(持份)。經本院送鑑定如附表所示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見本院卷二第247頁),其交易淨價值約新臺幣(下同)531,783,300元(見本院卷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第5頁)。惟抗告人之派下權(持份)尚無從認定,屬客觀上財產上利益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0,000元,是追加之訴應徵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文附表:
編號 地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重測前地號 1 沙鹿區自強段0000-0000地號 祭祀公業王維岳 全部 (1/1) 重測前:南勢坑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 2 沙鹿區自強段0000-0000地號 祭祀公業王維岳 全部 (1/1) 重測前:南勢坑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 3 沙鹿區自強段0000-0000地號 祭祀公業王維岳 全部 (1/1) 重測前:南勢坑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 4 沙鹿區自強段0000-0000地號 祭祀公業王維岳 全部 (1/1) 重測前:南勢坑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 5 沙鹿區自強段0000-0000地號 祭祀公業王維岳 全部 (1/1) 重測前:南勢坑段埔子小段0000-0000地號 6 沙鹿區自強段0000-0000地號 祭祀公業王維岳 全部 (1/1) (無重測前地號)分割自:0000-000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