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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9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鑄鋒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維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2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育婷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