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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9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90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葉燕分

王宜鈴王美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宋羿萱律師原 告即反訴被告 戴昌育法定代理人 李詩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100元(說明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附表:

一、反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一)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出租人或承租人依民法第442條規定訴請增減租金,或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2項規定訴請核定租金,均應適用上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94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反訴原告就系爭地租請求核定月租金為5,195元,依上開計算方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623,400元(計算式:5,195元×12個月×10年=623,400元)

二、反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311,700元。

三、以上合計935,100元。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