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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9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99號原 告 楊宗華訴訟代理人 林少羿律師被 告 楊吟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5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13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然系爭房地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而鄰近不動產之面積、位置及建築形態均與系爭房地顯不相當,亦無從參考上開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爰參以原告於民國83年12月間以新臺幣(下同)325萬元購買系爭房地,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附卷可稽,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52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萬1,39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萬8,1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