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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19號上 訴 人 蔡益雄

蔡益林吳蔡阿美林蔡月娥鄒蔡月紅蔡秀貞蔡桂美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益雄被上訴人 王緒鋒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600元(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33,600元/平方公尺×面積21平方公尺=70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陳念慈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