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22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林莉宜反訴被告即原 告 游建智訴訟代理人 吳政憲
顏鈺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二、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6,889元,逾期未繳納,將駁回此部分訴訟。
理 由
一、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889元,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將駁回此部分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