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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24號原 告 陳岑糸訴訟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原 告 陳黃使束

陳宏賓陳喬峰陳君如被 告 陳月珠

陳元昌張仲偉(即陳淑敏之承受訴訟人)

張文容(即陳淑敏之承受訴訟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聲明請求:㈠確認陳顏樣與陳慶璋(按即被告之被繼承人)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信託關係消滅。㈡被告應將就系爭土地所為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並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移轉登記予陳顏樣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原告前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為回復系爭土地所有權,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系爭土地114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82,700元【計算式:15,000×(

524.89+41.65+277.56+52.44)×1/3=4,482,7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33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9,950元,尚應補繳4萬4,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峻彬附表:

重測及分割前地號 重測及分割後地號 信託權利範圍 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三分之一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