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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4號上 訴 人 鄒玉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安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04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不爭執之本院113年12月5日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