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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44號上 訴 人 蔡佳妏

蔡宜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錦文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113年3月1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066號裁定諭知被上訴人補繳起訴裁判費時,係以系爭土地114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萬4800元核算遭上訴人占用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價額(見本院卷第39頁),經本院囑託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就本件占用土地面積進行測量後製作之複丈成果圖所示(見本院卷第339頁),依此基準,被上訴人更正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萬6300元(計算式:33㎡×土地公告現值4萬4800元/㎡+8萬4600=15萬6300)。又上訴人不服本院115年4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因而提起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47萬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法 官 雷鈞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