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5號上 訴 人 欣富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