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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5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53號原 告 楊淑菲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重劃科法定代理人 曾國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重劃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此為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第14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係以撤銷被告辦理之重劃分配即撤銷臺中市第14期美和庒市地重劃區將伊所有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榮段第1193之2地號土地予以分配在重劃後敦和段第695地號土地面臨后庄路面寬6.3米、深度約28米之位置,主張重新分配在重劃後敦和段第899地號土地其中一部分33坪可建房屋之土地,並願補繳納差額地價予被告云云,核其內容係屬公法上之爭議,應由被告住所地之地方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無審判權之本院起訴,爰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撤銷重劃分配
裁判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