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57號原 告 歐馨文被 告 陳欣梅
賴明佑上列當事人間詐害債權撤銷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仍有應調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