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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宜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科源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卓江林上列當事人請求解除套繪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偕同上訴人或同意由上訴人單獨向臺中市政府辦理解除臺中市政府核發之「(76)建管始字第02709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私設通路為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辦理解除私設通路之申請。核其聲明非單純基於人格權、身分權有所主張之非財產權訴訟,應屬財產權訴訟,惟依上訴人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其因獲勝訴判決可受之客觀利益數額,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俐蓁

裁判案由:解除套繪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