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61號抗 告 人 林蘋樂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4日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