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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63號反訴原告 張雅茹即張木村之繼承人

張嘉玲即張木村之繼承人

張書銘即張木村之繼承人

張智傑即張木村之繼承人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坤地間請求確認合夥清算財產表事件,反訴原告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萬6,7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