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子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政雄間因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請上訴人於2週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並檢附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