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6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品富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複 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羅金川
羅敬凱張敏蓬羅心梅羅康夫羅昌泉羅建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複 代理人 于謹慈律師
林尚瑜律師被 告 勤耕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宜蓁被 告 張萬福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林易佑律師」之記載,應更正增加「複代理人于謹慈律師」、「複代理人林尚瑜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