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103號原 告 吳俊毅訴訟代理人 江致莛律師被 告 賴冠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壹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基於處分主義,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於期日到場。被告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前經本院合法通知後,其表明無意願由本院派法警提解到庭(見本院卷第145頁之意見陳報狀),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訴外人姚佩璇於民國104年3月14日結婚,迄今業已結婚10年,婚後二人育有一子。詎被告於113年1月起與姚佩璇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期間曾未經姚佩璇同意,二度逕自以手機竊錄兩人發生性行為之過程,直到原告配偶姚佩璇於113年6月27日主動提出與被告分手。被告為報復姚佩璇,便於同日將外遇之事告知原告,原告始驚覺姚佩璇與被告於113年1至6月間發生外遇,並經姚佩璇與被告於113年7月22日以簡訊對話證實上情。其次,姚佩璇與被告於113年7月23日尚有LINE對話,被告向姚佩璇稱:「是要在讓他們知道我曾經也去店内廁所我們幹嘛的事嗎」、「一連串什麼做過的事讓他們去聯想好了」,及被告曾在113年7月1日傳送其與姚佩璇之對話給原告,内容為姚佩璇稱:「屁明明是想碰碰」、「套子去給我買好」等語,顯見除前述二次性交行為外,被告與姚佩璇之間至少還有二次為性交行為之事實。其他如附表所示被告與姚佩璇以網路或簡訊對話,亦可證實被告明知斯時原告仍與姚佩璇存有婚姻關係,竟與其發生親密行為,顯有逾越社會一般男女間正常往來程度,已嚴重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而被告在姚佩璇提出分手後,由愛生恨,出言恐嚇姚佩璇,所為上開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秘密等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02號刑事判決確認在案。
二、原告因被告破壞原告家庭生活之圓滿幸福,出現情緒低落、喪失興趣及失眠等伴有憂鬱情緒之適應疾患,日常生活均受影響,無法專心工作,須至嘉義長庚紀念醫院就診、服用藥物,至今仍持續治療中,精神上受有極大痛楚,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用3,160元 (計算式:350+360+540+380+380+380+520+250=3,160)及99萬6,840元之精神慰撫金,共計100萬元。
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且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提出答辯狀陳述略以:被告與姚佩璇間於113年1月至6月發生之婚外情,並非僅被告一人行為才成立,而經由原告與被告間通話錄音可知,原告曾指姚佩璇是偷吃慣犯、時間管理大師云云,顯然姚佩璇並非婚姻內第一次外遇。本案是姚佩璇先同意將其與被告間婚外情一事告知原告,以向原告尋求原諒,原告在接獲被告電話時早已知悉上情,足見姚佩璇是故意藉由被告向原告坦承,讓原告對被告提起民事求償,請求法院審酌被告情形,予以免除賠償等語,資為抗辯。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姚佩璇為其配偶,被告於113年1月起與姚佩璇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期間曾未經姚佩璇同意,二度逕自以手機竊錄兩人發生性行為之過程,姚佩璇於113年6月27日主動提出與被告分手。被告為報復姚佩璇,便於同日將外遇之事告知原告,原告始知姚佩璇與被告於113年1至6月間發生外遇,並經姚佩璇與被告於113年7月22日以簡訊對話證實上情。被告明知斯時原告仍與姚佩璇存有婚姻關係,竟與其發生親密行為,顯有逾越社會一般男女間正常往來程度,已嚴重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而被告在姚佩璇提出分手後,出言恐嚇姚佩璇,且因妨害秘密等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02號刑事判決確認在案等情,為被告所未爭執,且有原告所提出之戶口名薄影本(見本院卷第39-41頁)、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02號刑事判決繕本影本(見本院卷第43-55頁)、被告二度逕自以手機竊錄影片光碟(見本院卷第57頁)、被告與姚佩璇於113年7月22日簡訊對話截圖影本(見本院卷第59頁)、被告與姚佩璇於113年7月23日LINE對話截圖影本(見本院卷第61頁)、被告與原告於113年7月1日簡訊對話截圖影本(見本院卷第63頁)、被告與姚佩璇於113年8月12日IG對話截圖影本(見本院卷第65頁)、被告與姚佩璇於113年7月24日簡訊對話截圖影本(見本院卷第67-69頁)、被告與姚佩璇於113年7月24日簡訊對話截圖影本(見本院卷第71頁)、被告與姚佩璇於113年7月24日簡訊對話截圖影本(見本院卷第73頁)、被告與姚佩璇於113年7月26日IG對話截圖影本(見本院卷第75-77頁)、被告與姚佩璇於113年7月26日IG對話截圖影本(見本院卷第79頁)、被告與姚佩璇於113年7月27日IG對話截圖影本(見本院卷第81頁)、被告與姚佩璇於113年7月28日IG對話截圖影本(見本院卷第83頁)、被告與姚佩璇於113年7月28日IG對話截圖影本(見本院卷第85-87頁)、被告與姚佩璇於113年9月10日簡訊對話截圖影本(見本院卷第89頁)、被告與姚佩璇於113年9月15日IG對話截圖影本(見本院卷第91-93頁)、被告與姚佩璇於113年7月22日IG對話截圖影本(見本院卷第95頁)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故國家為維護婚姻,非不得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且婚姻為兩人基於共同生活,忠實協力以達圓滿、安全及幸福目的之結合關係,是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實不容他人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倘有予以干擾或侵害者,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權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倘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
查:
㈠被告與原告配偶姚佩璇交往並發生性行為之期間,既知姚佩
璇為有配偶之人,依上開說明,可認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之故意,且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㈡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其有憂鬱情緒之適應疾患,須至醫院就診,支付醫療費用3,160元等情,業經原告提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12月19日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收據影本(見本院卷第97-113頁)為證,依上開診斷證明書之記載,原告是於113年7月23日起,前往醫院精神科就醫,診斷伴有憂鬱情緒之適應疾病,並於同年7月23日、8月6日、8月20日、9月18日、10月16日、11月13日、12月11日、12月19日門診治療。依上開治療時程,足認原告是於113年6月間知悉被告與姚佩璇交往並發生性行為之事實,及被告於113年7月21日提供其與姚佩璇發生性行為之影片予原告後,因知悉被告侵權行為致其身心受創,乃有就醫之情事。是原告主張伊於113年7月間,係因被告與姚佩璇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並發生性行為,致其精神飽受重大痛苦,致有憂鬱情緒之適應疾病,進而前往醫院精神科就醫等情,應屬可採。是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其前往醫院精神科就醫費用之損害3,160元,核屬有據。
㈢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
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裁判亦同此旨)。人格權遭遇侵害時,其慰撫金之賠償核給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而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被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之行為既已認定,原告請求慰撫金即有理由。本院審酌上開所認定被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之經過事實、原告所受心理上之打擊、痛苦、兩造學經歷(原告自陳:高職畢業,經營檳榔攤、月收入約10萬元,見本院卷第156 頁;被告高職肄業、曾為司機、經濟狀況一般,見本院卷第49頁)、家庭狀況、名下財產(見證物袋內電子稅務閘門資料),認慰撫金應以30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部分請求,尚嫌無據,應予駁回。
三、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且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4年7月23日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卷第143頁),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自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3,160元,及自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附表:
日期 被告與姚佩璇之間對話 113年7月24日 (簡訊對話) 被告:我會一直在妳身邊。因為我愛妳。我沒打算離開妳的世界。我想一直在妳世界裡。我不想繼續傷害妳了我心也很難過!所以我決定我想好好愛妳守護妳。現況只能這樣我會一直好好愛妳直到我無法在愛妳的那一天。 姚佩璇:你搞成這樣,車、錢的事已經不是我能決定的了,你去找我爸談吧。 被告:我只希望能好好跟妳聊聊,其餘都不重要了,我想妳是我們之間最後的橋樑,因為我還是愛著你,愛妳比任何事都來的重要,我以不在乎任何事。 姚佩璇:你答應我爸,我也答應大家,我們不再有來往。結果那天還是違約了…,所以我真的無法決定什麼更沒辦法當什麼橋樑。你只能去跟我爸談,在他還願意跟你談的時候。 被告:我只願和你,就算付出任何代價。 姚佩璇:不要在那裡鬧、是要談什麼。 被告:看妳吧,我不會離開妳。 姚佩璇:我們兩個的行為錯在先,你要槓什麼,你瘋了嗎? 被告:但是後面。尊重他並不是怕他。 姚佩璇:沒有怕不怕問題,是對與錯。 被告:我只想要跟你說話。 姚佩璇:我現在不方便說話,你沒看到我公公在旁邊嗎? 被告:我好想見你,我在seven。 姚佩璇:你不要在(再)說這種話,剛剛應該有看到我。 被告:我真的很想見你。 姚佩璇:不能再有這層關係你不知道嗎? 被告:不管多困難我都會在你身邊。 姚佩璇:我不困難。 被告:反正我沒有要放棄。 姚佩璇:好聚好散,如果可以做到,我們彼此都不困難,不是嗎? 被告:除非我死去。 113年7月26日 (IG對話) 姚佩璇:如果摧毀一個人,再來說愛,換作是你,你覺得呢? 被告:但我一定會告知他。如果沒辦法好好愛妳,作一個丈夫的本能都沒有。我一定會搶回來,我在這是毁了你!但如果帶妳回台中,我相信我能好好照顧妳一切。 姚佩璇:沒有人想與人為敵,但沒有人不想保護自己。雖然我不知道他現在對我的心態是什麼。但後半段事情發生到現在,他對我的包容是非常大的,而你卻是一直在毀我,先不論愛與否,你覺得你這樣是一個男人該有的作為嗎? 被告:我輸在不過是身份上沒妳名, 如果他身份上沒妳名,今天一定不一樣。 姚佩璇:我沒有否定你對我好的時候,但人家說的事情發生了才知道誰是真正愛妳的人。 被告:我說了我輸在沒名,所以用這樣方式燬你,本就不該。沒關係。我輸就是輸,我只是想告訴妳我愛妳多深,就不甘心多深而已。僅止而已 姚佩璇:其實你不用不甘心你,什麼也沒有損失,整件事徹底毁了的人是我,失去了錢、失去了名聲也或許最後失去了家庭。 被告:放心吧,妳不會離開。 姚佩璇:你得到了錢,得到過人,最後也成功毁了我。最大受害者是他,不是你也不是我。 113年7月27日 (IG對話) 被告:你回歸家庭真的我真心祝福,但是你知道我要的東西是什麼,我要的是真相誠實。我不是白癡不是沒眼睛,你不是眼瞎,我只是不想跟你爭。所以相信你所說的一切,但是已造成我心中永遠的恨。 113年7月28日 (IG對話) 被告:到後來你還是回到他那邊,就是在洗我的臉。 姚佩璇:到底有什麼面子可言,你有事嗎? 被告:我吞。 姚佩璇:那這麼說所有跟你交往的女生都不可以分手是嗎? 被告:那意思什麼都跟你玩就對了,等著吧,就快了。面子就是我的一切。 姚佩璇:所以啊,別談愛不愛,你愛的是自己。可是你有想過做錯事的是我們,本來就不應該有這層關係。 被告:我真的不是玩偶。這個第一天我們就要知道了不是嗎? 而不是現在才知道。 姚佩璇:那如果我今天只是單純沒辦法在一起,我也不是回歸家庭,我就只是一個人你也不放過我嗎? 被告:現在唯一的出路就是繼續跟我,不然就是離開他。 姚佩璇:如果離開他,但也沒跟你在一起這樣對你來說有什麼意義? 被告:離開我就是注定要敗的時候。 113年8月12日 (IG對話) 被告:好歹我們認識時也住千萬公寓餒,賣1,100萬,去查一下東區忠孝路790之65樓之3。你還每天來這跟我打炮, 你怎麼這麽快就忘了打炮的快感,也是在那送你紫色按摩棒,用到還會說不要了,偷吃的快感你怎麼能忘記,認識兩天就吃我大雕你沒吞精而已。忘了隔天我們就去開房了喔!你老公打來還說。你屁股掉下來還是會很愛你呢。 你開車載我你忘啦。 113年9月10日 (簡訊對話) 被告:不管你懂不懂我在說什麼三年内。你必須痛恨我一次。三年我一定把你赢回來,我說了絕對不會辜負現在在台中所拼的一切,都是為你。不會在用極端的方式我會用正面的方式赢得你芳心。 過程你必須在痛恨我一次。對不起。 113年9月15日 (IG對話) 被告:交代我就離開你就能回到你的生活,自己好好想。 我從來沒有忘記你的好,我只希望我這次做的是對的。 不管你相不相信,我說了就是不會辜負。 我沒有想要證明什麼,只想跟你分享三個月内我能赚到1,500萬 。這時候我想和你聊聊。就是如此簡單, 這輩子我辜負的就是你跟前妻。其餘的也只是逢場作戲。 不管你有多生氣我只想證明,我和你在一起時間都是全心全意。 我心中認定就兩個女人,一個就前妻另一個就妳。 113年7月22日 (IG對話) 被告:背叛沒有什麼啊,但是背叛付出的代價一定往往超過, 你那一個背叛。 啊女人沒有什麼。一個換一個才是真正的我。(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