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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戴安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虹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