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3號上 訴 人 祥裕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398,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