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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3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131號原 告 張崇藩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複代理人 陳法佑律師被 告 達昌軟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崇浴訴訟代理人 陳建夫律師

羅泳姗律師羅閎逸律師當事人間提出資料查閱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民國104年度至113年度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綜合損益表,供原告及原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片(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之方式查閱。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提出達昌軟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資料,置於達昌軟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所在地,供原告及原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相(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之方式查閱(本院卷11、21頁)。嗣經多次變更後,於115年4月2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變更聲明為:被告應將104年度至113年度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營業報告書、綜合損益表、商業會計憑證(含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序時帳簿、分類帳簿),供原告及原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片(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之方式查閱(本院卷291頁)。核屬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9,975股,且原告持有被告股份3,893

股,已達被告已發行股份總數12.99%。被告現任董事長張崇浴自101年8月20日上任後,多次阻止原告過問公司事務,被告公司登記地址即臺中市○○區○○路○段00號房屋及土地則出租他人營業使用,租金去向不明。

㈡爰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

應將104年度至113年度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營業報告書、綜合損益表、商業會計憑證(含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序時帳簿、分類帳簿),供原告及原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片(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之方式查閱。

二、被告抗辯:被告從未拒絕或阻止股東查閱或抄錄財務報表與公司章程,被告公司自101年後就沒有任何營業行為,被告都有請記帳士協助被告報稅,相關報表是每年送國稅局審核。本件原告所請求查閱內容,就營業報告書、商業會計憑證並非原告得查閱範圍。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9,975股,且原告持有被告

股份3,893股,已達被告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5以上等情,業據其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見本院卷43至47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102頁),自堪信為真實。原告既為被告公司股東,自得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行使股東之權利。

㈡原告可得查閱之簿冊、文件範圍為何?⒈按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

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商業會計法第28條亦定有明文;參以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於90年11月12日修正之立法理由「第1項配合第228條,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修正為『財務報表』,以資周延一致」等語,可知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所指「財務報表」係指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甚明。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所得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者,係為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及必要之附註)、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本件原告確實具有被告股東之身分乙節,業如前述,則原告本於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訴請被告提供股東會議事錄、綜合損益表核屬有據。

⒉原告雖另請求閱覽營業報告書及商業會計憑證等文件。然查:

⑴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將營業報告書與財報表分別規定,依文義可知公司法第210第1項所稱「財務報表」當不包括「營業報告書」在內。

⑵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3條至第22條規定,會計憑證、會計項

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包含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及記帳憑證(包含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包含普通序時帳簿、特種序時帳簿,後者例如現金簿)、分類帳簿(包含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可知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與財務報表明顯不同;且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上使用之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係於執行公司平日業務時隨時登錄之傳票資料,銀行存摺則為紀錄公司存、提、匯款紀錄之資本證明,本不具「財務報表」之性質。再由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於90年11月12日修正理由及脈絡可知,在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中,股東原則上係無法直接行使對於公司之財務狀況查核權限,而應透過監察人、檢查人間接行使該等權限,則在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財務報表」、同條第2項「簿冊」之解釋上,實難認包含原告請求商業會計憑證在內,否則形同架空監察人、檢查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狀況監察權,並造成經營者經營上之紊亂。準此,公司法第210條既未規定股東得閱覽商業會計憑證等資料,原告請求查閱商業會計憑證,自不應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

應將104年度至113年度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綜合損益表,供原告及原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片(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之方式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提出資料查閱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