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52號原 告 日商卡樂芙厚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清山Su, Ching-Shan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複代理人 趙文瑜律師被 告 古家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公司名稱「日商卡樂芙厚樸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日商卡樂芙厚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5-27